中国人寿财险永州中支以案说险系列之“因工外出”边界 莫让保障认知有偏差!

【典型案例】
2025年5月,江华瑶族自治县某乡政府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,保障期间内,该单位员工唐某某因参与相关会议前往县城。5月29日20时许,唐某某在会议结束后返回父亲住处,因更换卫生间电灯时意外触电,经抢救无效身亡。事故发生后,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,主张唐某某系“因工外出期间”发生意外,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。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介入调查,最终调查结果为:事故发生于唐某某父亲的住处,并非其履行职务的工作场所,也非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、收尾性工作场所且唐某某当日会议已结束,更换电灯系其处理个人生活事务的自主行为,并非受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,也不属于与工作相关的必要行为,依据雇主责任险(A)条款及工伤保险条例,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,最终保险公司作拒赔处理。
【案例分析】
此案依据:根据根据雇主责任险(A)条款保险责任:第四条:在保险期间内,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包括港澳台地区)因下列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,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)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责任,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: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;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:(四)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;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五)项规定,“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”应当认定为工伤。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明确补充:“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、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
案例结论:本案中,唐某某的触电事故系因工外出期间的个人生活行为导致,与工作无任何关联,不符合工伤认定及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条件,保险公司据此作出拒赔决定于法有据、于约相符。
【案例启示】
1.雇主责任险的保障核心是“工作关联性”,并非“因工外出期间”的所有意外都能获赔。企业在投保时,应主动向保险公司确认“工作原因”“因工外出”的具体界定,避免因认知偏差产生理赔纠纷。
2.无论是否在工作期间,都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,从事更换电器、户外作业等高危行为时,做好防护措施.













